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大同條款外資爭議,顧立雄:專戶都要滿3個月



2018/10/29 10:31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市場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173-1條在111日即將上路,外資是否能「分割」計算,納入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權?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9日透露,若外資專戶「全戶」持有該檔股票都滿3個月以上,則可研議可分割計算召集權。

 公司法173-1條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逾半數的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即市場派若連續3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股份逾50%,即可免經公司同意,逕自召開股東臨時會,即可能改選董事,推翻現有公司經營層,市場預估大同可能是適用此法條的首案,因此被稱為是大同條款。

 但50%的持股如何計算,金管會已明確表態,若是涉及董監改選的股東臨時會,保險業不得出任召集人,即不可計入50%的門檻;另外在外資部分,因為都是透過外資券商專戶來台投資,很難去區分最終受益人、再去確認持股是否達3個月以上,因此原本政府傾向外資不得分割出任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必須全戶計算。

 但有市場派認為現行外資都可分割投票,為何不可分割計算50%的召集權?顧立雄29日即表示,若外資全戶都對該檔股票持有逾3個月,但不是所有外資都要出來當股東臨時會召集人,則金管會可與商業司研議分割的方式,即外資專戶必須全戶持有該檔股票逾3個月,沒有持股時間疑慮,才能分割,若部位裡有一張股票不滿3個月,就全戶不得分割算。(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彭禎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