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立院初審 增訂防過勞條款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3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將自營作業者納入保障,法案也新增「防過勞條款」,雇主必須採取措施,保護勞工身心健康。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範圍,將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都納入保障範圍,委員會並將現行分類的14種行業全部刪除,改為本法適用於各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芳煜說,受保障的人數將從現行的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

法案新增,雇主要在合理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而由於勞工頻傳過勞,法案也新增規定,對於重複性作業引起的危害預防;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勞動場所暴力的預防;職業災害傷病勞工的回復工作,雇主應該要妥為規畫,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以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如果雇主違反規定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將被處3到30萬元罰鍰。

法案規定,健康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經過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應該參採醫師的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縮短工時,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由於近年來除了傳統的職業危害外,勞工也面臨工時過長、績效、輪班等壓力,法案新增條文,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定規模以上,應僱用特約或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事項。

法案新增,雇主要確保勞工在工作場所化學物質的容許暴露度標準必須低於標準值,並將監測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被查到報備的監測資料不實,雇主將被處30到100萬元罰鍰。

法案並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明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器具之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製造出廠、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此外,法案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繳交風險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含有該化學物質之化學品,不得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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