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2日 星期四

勞委會:春節若上班 工資加倍發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今年春節假期公部門連放9天,一般勞工怎麼放? 勞委會表示,根據勞基法放假規定,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假日,但中間若有遇例假日,則應補休,因此今年春節假期多數勞工應有5天假期。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應工資加倍發給。

今年春節政府部門以彈性調整方式,可連休9天,但2月4日 (星期六)要補上班。

至於勞工部分,勞委會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若該國定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每7天應有1天休息的例假日,則應補假1天。也就是說,如果今年除夕 (星期日)至大年初三 (星期三)有遇到勞工與雇主約定的例假日,勞工可再補假一天,假日至少應有5天。

但有5天假日,不表示勞工一定是連續休5天。勞委會說,近年來因為產業結構改變,很多事業單位因為行業特殊,或很多服務業需要假日提供服務,如運輸服務業、餐飲服務業等,如果勞雇雙方約定日後補假,或是加發工資方式處理,也屬合法。

也就是說,如果勞雇雙方約定除夕到大年初三期間只要出勤一天,勞工可選擇補休一天,若不採補休方式,雇主就得加發1天工資,也就是當天上班勞工,可得2天工資。但勞委會強調,採補休一天或加發工資,應由勞工同意,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能申請「補休」。

按日或按時計薪勞工也適用
舉例來說:今年農曆大年初一是星期一,若原約定每周二、四出勤的勞工,大年初一原本無出勤義務,沒有給假給薪問題;但如果該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工資。

原約定每周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大年初一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同意另外出勤者,另加給一天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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