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投票日上班 要給加班費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本周六(14日)適逢總統、立委投票日,勞委會表示,當日具投票權的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如果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不能妨礙勞工請假投票,並應依上班工時給付加班費。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表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依規定原排定出勤而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本來不用出勤,則不需要另外給假、給薪。但如果雇主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出勤,則不得妨礙勞工投票,同時應加給工作時間工資。

官員指出,勞基法所稱放假一天,是指從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如果勞工同意當天出勤,只要在規定時間內的工作時間,工資都應加倍發給。例如投票日當天大夜班,從晚上8時至12時的四個小時,或當天零時至早上6時,雖不會影響投票,仍視為勞工加班,必須發給雙倍工資。

勞委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可處最低2萬元、最高3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將公布企業或雇主、負責人名稱,同時應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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