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雇主支配介入勞工參加工會,怎麼辦?

工會應是勞工自主團結的組織,但當雇主意圖弱化自主工會而扶植花瓶工會時,往往支配介入勞工如何參加工會,這是不當勞動行為,違反工會法規定。

工會法第3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
本法第35條第1項第二款所稱不加入工會,包括要求勞工退出已加入之工會。

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勞工還是有人會擔憂,支持自主工會,遭到雇主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時,怎麼辦?

過去,要取得救濟曠日費時,但自從2011年5月1日實施新勞動三法,救濟程序有很大改善,那就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1年多來,透過勞委會迅速裁決,保障了工會的團結權。例如針對不同事件,裁決做出下列決定:

1. 要求雇主回復申請人考績甲等及原副組長職務。補發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紅利之減額。

2. 確認雇主對申請人之調職、解僱均無效,要求雇主應回復申請人原任職之職位,給付至復職日止原領薪資、膳費、養老儲蓄金、節金、旅遊補助款及5%之遲延利息。

3. 要求雇主撤銷對申請人記大過處分。

4. 要求雇主應核給申請人會務公假。

5. 要求雇主應更正申請人考績為甲等。

6. 要求雇主不得以申請人會務公假為由,對工會幹部調整職務之不利益待遇。

甚且,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後,雇主將被處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拒絕改善續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而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服要自己到法院訴訟,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二、五款規定,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由上可知,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有很大進展,所以當您碰到這種情況,可以透過工會主張自己的權益。

在企業內,雇主透過主管、人事總務人員要求您參加花瓶工會或不參加自主工會,都是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自主說不,如果因此而遭受不利待遇,也有裁決的救濟管道,當然也請您儘快向工會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