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駁斥大同公司企業工會文宣

近日新成立的大同公司企業工會發出一篇文宣,並由訊電工會協助轉發,文中提倡一個論點捨棄對抗立場,改為對談對話”。其實身為一個工會組織,本會立場應該很簡單:會員的立場就是工會的立場,如果是為了要捍衛會員合法合理權益,經與公司協商無效,只有採取爭議方式才有可能解決時,例如向主管機關陳情,申請調解、檢查、裁決及法院訴訟等,本會當仁不讓!從過去的歷史事件,到近期爭取訊電工時的正常化,本會從未改變這樣的態度與決心。許多時候,公司管理者為了省事方便,心思並不用在正確的方向上,常常逕自以犧牲同仁勞動權益的方式,便宜行事,若這個時候,工會與公司以對談方式不成,試問,大同公司企業工會與訊電工會要怎麼做?拋棄會員權益,繼續堅持「捨棄對抗立場」嗎?忘記工會存在的目地當個乖乖牌嗎?
工會要保障會員的勞動權益,這句口號用說的比較快;工會和公司要在對等位置上溝通對話,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大家是否有想過,一個工會憑什麼有能力可以保障會員的權益?公司又為什麼要跟由他聘雇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平等對話?說穿了,最基本要有會費收入,會費讓工會可以聘請熟知勞動法律的顧問、律師及會務人員來維持運作,在會員勞動權益受損時,工會能有足夠的勞動法令知識、能力及人力,來協助會員處理勞資爭議,不論是與公司溝通協商,或是提供適當的法律協助,換句話說,正確的使用會費可以形塑工會的協商籌碼,讓公司認知到工會自主運作的實力不可輕忽。而這也是新工會法對於工會會費規定的立法意旨,工會法第28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從而,即使當月工資以基本工資計,經常會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8,780元×0.5%=94元。其用意就是在充實工會的經費,讓工會得以茁壯發展提供良好的會員服務,而部分工會,竟在不知工會法立法意旨的情況下違法低收會費,不但率先違法,然後還打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似是而非的口號,一昧想要吸收會員,殊不知五一勞動節紀念品及工會會員補助都只是工會經費許可下的次要任務,若所有的會費收入大多用在購買紀念品及會員補助上,企業工會實在無存在的必要。
大同公司企業工會違法收取經常會費80元,因其會址在大同公司桃園電線電纜廠,已遭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令其依法妥處,也就是違法會費80元一定要改正為至少94元。
經費是最基本的,然而光有經費是不夠的,工會要能當會員的後盾,心態是關鍵因素。引述一段大同公司企業工會在上述文宣中一段有關於張揚「捨棄對抗立場」態度的言論,看完令人憂心,文中寫到:“前人的對抗再對抗提告再提告,看似提告贏了,最後還是由大多數會員買單;例.退休金的縮水就是大多數會員概括承受資方的對策(這樣的風險夠大了吧)最後最大的輸家還是大部份會員”,乍看之下,還真以為是資方拿來恫嚇工會的言論,想不到的是,現在由一個工會在發言恫嚇勞工,令人詫異。回想在處理訊電工時的過程中,由訊電公司被各地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有超時工作不給加班費等違法情事,而遭多次開罰,訊電公司也曾經惱羞的行文本會:「如再經檢查機構檢查違反,罰鍰將由被檢查單位獎金中支付」,這個心態就是資方心態,只要不聽話的,通通修理!勞資關係上,資方本來就具有勞工的管理及考核權,因此個別勞工在勞資關係上有著先天的不平等,而工會就是要團結個別勞工的力量,使之與資方有對等協商及爭議的能力,運用勞動法令賦予的保障及管道來保障會員權益,而不應該當資方傳聲筒,出聲先嚇唬勞工。該文宣中也可以看到大同公司企業工會對於勞動法令知識的貧瘠認知,退休金的計算方式在勞動基準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怎麼會因為個案爭議而減少到其他會員的退休金呢?要能保障會員的權益,大同公司企業工會起碼先把法律條文讀清楚!
工會再怎麼努力經營,還是要有會員的支持才撐得過去,希望各會員及同仁能感受到本會站在會員的立場處理會員的問題,歡迎您參加本會,履行會員應有的權利義務,若您有勞動權益問題時,讓我們來協助您處理,也歡迎您加入工會運作,一同為會員服務。
當然,若非本會會員或會員停繳工會會費期間,本會基於與會員權利義務關係,礙難提供如協助勞資爭議等之個別服務,這樣對繳費會員才比較公平。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敬啟
2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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