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處理天然災害假別權益經過第1篇

2012
1.06/12 本日發生豪雨天災,各地方政府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本會以電話告知大同公司員工關係課,本日天災假別請其依法令、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辦理。
2.06/15 有關因天災停止上班,其薪資如何發給,本會發函大同公司略以:「因公司工作規則規定職員採月薪制,其公假應為有薪公假,至於若公司考慮一致性,亦可將技術員、事務員之無薪公假改為有薪公假。」
3.06/19 大同公司函覆本會略以:「本公司就天然災害假尚無法比照有薪公假辦理」。公司做法為得選擇無薪公假或特別休假。
4.06/26 就職員是否有薪公假部分,本會親訪台北市勞動檢查處及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結論為因涉及法令、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建議本會發函勞委會釋示。
5.06/28 本會發函請勞委會釋示,有關月薪制職員天災假別疑義。
6.06/29 就原本適用勞基法勞工,天災為無薪公假部分,本會與勞工團體合作,再請立委將天然災害列為有薪之家庭照顧假,適用條件不要太嚴。本案雖朝野黨團有共識列為優先法案處理,但適用條件寬嚴尚無共識,本會將繼續會同勞工團體努力,期待早日完成立法。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