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雇主代扣工會費 免員工同意


「工會法」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後,雇主應自勞工加入工會之日起,自勞工薪資中代扣會費轉交給工會。有雇主以個別會員自繳為由拒絕代扣,衍生爭議,勞委會近日發布解釋令指出,只要企業工會經過會員代表大會等程序,免經個別會員同意,雇主就有義務協助代扣會費。

全國目前共有5,254家工會,將近336萬名會員,其中多數為無雇主的職業工會。勞委會指出,這項解釋令適用有勞雇關係的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共計有975家,影響近60萬名勞工,將來都由企業雇主代扣會費。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王厚偉說,「沒有錢叫工會如何生存?」儘管部分工會會員對於解釋令有意見,認為選擇自繳或由公司代扣應尊重會員的意願,但勞委會認為工會有一定的拘束力。

工會會員眾多,往往有收取會費的困難,有雇主透過鼓舞特定勞工拒絕代扣會費,改由自繳會費卻拖延,讓工會收不到,衍生雇主不當介入工會,形成不當勞動行為的個案產生,傷害工會組織發展及運作。

勞委會解釋令中指出,工會在最高自主權限下,只要經過四道程序之一,包括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約定,或2011年5月工會法修正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存在代扣會費的約定或慣例,工會就可要求公司從薪資代扣會員會費。

縱然有個別會員另出具書面給雇主,想改為自行繳納會費,雇主仍須協助工會代扣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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