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女性全年請假未逾3日 不併入病假

台灣新生報-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二十六)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增訂女性受雇者請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不過,包括立委蘇震清、江惠貞,以及潘孟安分別提出修正版本,其中,蘇震清版本將生理假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或事假計算,而江惠貞與潘孟安的版本則主張,將生理假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及其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在審查會說明,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並未有得將生理假請假日數列入事假計算之規定,雇主當然不得要求將其併入事假計算,尚無須另行規範。

此外,生理假給假規定的立法意旨,主要是就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為考量,然而為避免增給生理假日數,反將影響企業雇用女性勞工之意願,進而對女性就業造成負面影響,乃將生理假併入病假日數計算,其薪資也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經審查會充分討論之後,決議依照江惠貞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正為:「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數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第二項則修正為:「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並於昨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依據現行勞基法給假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生理假每月一日包含於病假三十天內,不得扣全勤獎金,若一年未超過三十天,薪資減半發給,若一年超過三十天,薪資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