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處理訊電分倉績效獎金經過 103.1.28


一、 緣起:
本會接獲訊電分倉會員申訴,其績效獎金自102年11月起被取消,期望能夠補發。


二、 本會研議法律意見如下:
申訴人等之工資自102年11月起,有一筆績效獎金1,000元至3,000元未計。該績效獎金原是101年7月至9月物流運送獎金向下修正時,所附加之固定金額獎金。而勞基法第21條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雇主對勞工各項給與名義,係屬既定之勞動條件,不得片面任意更改。且雇主片面取消該固定金額之績效獎金形同減薪,依勞委會發佈「雇主片面減薪勞工之權益何在」文件,闡明「工資為勞動契約之要素,亦為雇主關於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是工資於契約締結時經由勞雇雙方議定後,於契約履行之階段,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刪減。」


三、 本會與會員溝通後,擬定之處理步驟為:
1. 先進行公司內部處理,由本會於團體協商會議提出會員訴求,及會員向訊電公司提出「申訴書」,若對訊電公司處理結果不服,再向大同公司提出「再申訴書」。
2. 若對公司內部處理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若調解不成立,請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訊電公司給付。
4. 若訊電公司仍不給付,請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訊電公司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5. 若循民事訴訟程序,會員得向法院請求積欠工資及5%之利息。


四、 本會處理經過:
1. 102年12月19日本會代表於勞資團體協商會議中,提出會員訴求請訊電公司改善。
2. 102年12月27日本會協助會員向訊電公司提出「申訴書」,期望公司「自102年11月起,按月補發該績效獎金1,000元至3,000元。」
3. 103年1月14日本會代表於勞資團體協商會議中,再次請訊電公司改善,並請依「大同公司員工申訴制度實施辦法」盡速召開會議。
4. 103年1月21日訊電公司申訴處理委員會第1次會議中,本會代表詳述法律意見,請訊電公司同意申訴人之期望。
5. 103年1月28日訊電公司申訴處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中,訊電公司請2位申訴人代表到場確認其期望不變後,同意自102年11月起,按月補發該績效獎金。


五、 結論:
依本會多年處理勞資爭議之經驗,本案循公司內部管道處理,因會員當事人之堅持,及訊電公司善意之回應,暢然使得爭議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