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勞基法,可區分為2、4、8周變形工時,以8周變形工時來說,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8周內之正常工時重新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然而該制度長久以來卻為勞工團體所詬病。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劉傳名說明,其他歐洲國家是由勞資雙方簽定團體協約,再實施工時銀行,由於國外的勞工集體協商力量大,因此實際進行時,彈性工時不致於分配得太過離譜。
劉傳名透露,勞動部過去就曾建議國發會不要貿然施行擴大版的變形工時,因為政府不能在我國勞工尚處於弱勢、集體協商及談判能力不強的時候,將變形工時擴大到半年、一年,況且台灣企業不喜歡員工成立工會,或是與員工簽定團體協約。
若貿然擴大實施變形工時,劉傳名分析,將會有很多勞工集中同一時候工作,卻在另一時段完全沒事做,這將直接影響勞工所得的提升。
他進一步解釋,因為加班費有加成給予的問題,平時勞工為因應旺季需求會被要求加班,企業依法必須發給加班費,若成立工時銀行,勞工的加班費很可能就會被吃掉,甚至企業還會每兩、三個月就換掉一批勞工,衝擊勞工就業。
劉傳名重申,經建單位時常提出擴大變形工時的構想,勞動部並非不顧及資方立場,但是茲事體大,現行的至多8周變形工時制度確實已能應付資方的需求,不宜再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