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勞動部:安胎假期間可改請婚假、喪假、產檢假

〔自由時報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今天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受僱者請安胎假期間,如有必要,可改請婚假、喪假或產檢假;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金蓉強調,「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2年內累計可請1年,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被迫退出勞動市場。

病假每年30天半薪,其餘都無薪,目前勞工婚假有8天、產檢假5天,喪假是3日到8日不等,這些假工資都要照發。

勞動部指出,安胎休養請假期間通常比較長,受僱者在請假期間辦結婚登記、產前檢查,或遭逢親屬亡故,如果不能請婚假、產檢假、喪假,都可能因為錯過請假時效影響權益,如果確有需求,且能提出證明文件,安胎休養中也可改請這幾種假別。詢問相關事宜,可撥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由專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