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同工總字第 2021003 號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第2條 本會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一般選區:
繳納工會會費之會員總數100~500人時各選區為會員每5人選出代表1人,會員總數每增加1到500人,各選區加會員5人選出代表1人,以此類推。如會員總數1501~2000人時,各選區會員每20人選出代表1人。不足選區規定會員人數,但有其6成以上人數時得為(增加)代表1人。
二、種子選區:
除前款選區外,具有會員資格人數未繳工會會費者於選舉區域內超過30人,而繳納工會會費之會員低於上列規定,得選出代表1人。
第3條 代表選舉,依會員之工作部門及地點劃分成若干選區。每屆選區表應含選區別、選舉區域、繳費之會員人數(種子選區除外)及應選代表名額。
第4條 代表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為原則,候選人登記,應於規定之期限前,向本會辦理登記手續,候選人委託他人辦理登記時,應附委託書並簽章之。會員亦可推薦人選,惟須經本會徵詢本人同意時,始列入登記。
第5條 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一名者以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在應選名額內,可圈選登記之參考名單,亦可自行填選被選舉人之姓名,但二者合計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6條 凡編在同一選區內會員,不得選舉他選區之會員。
代表任期屆滿4個月前,有繳交會費者,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已擔任本會章程第6條第1項規定之不得加入本會人員者除外。
第7條 會員領取選舉票時應出示識別證(身份證明),並攜帶投票通知書、印章(或簽名代替),以方便縮短領票時間。
第8條 各選區完成投票後,應於當日公開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第9條 各選區代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10條 代表選舉公告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會員週知。
第11條 代表之罷免準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相關規定。
第12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係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敬啟
TEL: (02)2592-5252轉3224
(02)2594-1586
FAX: (02)2595-5630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第21屆代表候選人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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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期限:請於110年1月21日前辦理登記
(傳真登記者,請務必再電話與工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