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4日 星期二

「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勞動部:妊娠、哺乳仍需保護

2021/09/14 20:17 蘋果新聞網 賴昀岫/台北報導

家樂福近年因工會未同意加班和女性夜間工作,屢屢遭開罰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在8/20宣布「限制婦女夜間工作」違憲,代表女性自願性加班同意不再須經工會同意。

大法官認為,這項限制最初立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以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但社會治安本來就是國家職責,而不是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來達成;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就分析,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勞基法,其實都可以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如果要限制的話,對象應該限縮在妊娠或是待產等女性。

成之約也提到,很多在小商家工作的女性其實也會在夜間輪班或出勤,所以其實不用特別限制女性在夜間的工作,況且這項限制也可能使得女性的,升遷或職涯發展受影響,從立足點平等的角度來看,上述法律其實都有已有保障。他也補充,從正面角度來看,這項變革有助女性在職涯的發展,尤其現在是高齡社會,鼓勵女性參與勞動市場是一個策略,所以更應該逐一審視,哪些法規有助於女性參與勞動。

根據釋字807號指出,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性別平等,判定違憲。勞動部表示,該項法令自宣布日(8/20)起已失效力,但女性勞工若因妊娠、哺乳或其他健康因素,仍不得執行夜間工作。

大法官在8月20日作出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宗旨,所以從宣告日起失效,條文原先的內容指出,「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根據勞基法現行的內容,只要勞工本身沒有健康或懷孕等因素,在自願的情況下,就可以在晚上10時至隔天早上6時執行勤務。不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提到,只要勞工本身能出示相關證明,雇主就不能強迫勞工工作,違反規定的話,根據勞基法第77條,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勞動部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應不論性別,保障勞工安全健康並預防職業災害。有關工作場所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勞動部指出,符合的條件包含工作場所的出入口、樓梯、廁所等,要設置適當的照明設備,或停電緊急照明,也禁止有害氣體或高溫輻射等,以維護所有勞工的夜間工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