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 星期一

變更工作規則 須勞方同意

2022-08-22 01:17 經濟日報/ 蘇衍維

雇主會視經營情況去變更勞工工作規則,實務上,最常見的變更是獎金制度之變更,例如業務人員獎金變更辦法。因雇主對制訂、變更工作規則相當強勢,若雇主片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勞方不同意,可由工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

從經營管理角度,雇主若不能變更工作規則,恐對雇主會有很大影響。究竟雇主片面變更工作規則有效或無效?

台北地院1989年及台灣高等法院1990年民事判決均認為,基於既得權、誠信原則,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工作規則。然而,最高法院1999年判決認為,工作規則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且無論勞工是否知悉或同意,當然成為僱傭關契約之一部分;因此,雇主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具有合理性時,可拘束反對之勞工。

實務上,當雇主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時,通常若有企業工會,會員可授權工會對工作規則變更表示意見,工會通常會表示反對,並要求雇主提出變更理由與說明,包括提出必要補償。

若工會一直得不到雇主相關回應,接下來可運用工作規則「核備權」,以阻止雇主進行工作規則之變更。工會可主張,該變更辦法未送勞動局或勞工局核備,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地方勞動局認為沒有核備,也未與勞工協商,就會召開勞資調解會議,換言之,是以工作規則未經核備,成功讓勞動局介入,雇主因此暫時不得執行。

內政部1986年解釋函、及最高法院1992年民事判決均認為,未經公開揭示或報請核備,不影響工作規則之效力,僅雇主受行政處罰而已。簡言之,勞動局出面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不予理會,致調解不成立,雇主工作規則變更並不會因為未送核備或未公開揭示,而影響工作規則變更效力。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有關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處理,可運用第40條規定:「工會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於侵害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訴訟」。而且,勞動事件法也未限定「工會」一定是企業工會,換言之,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都可以發動。

當資方有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又不跟勞方協商,建議工會發動不作為訴訟。勞動事件法規定下,將有三次調解,雇主要提出變更必要性、提供什麼補償等問題;經過調解後,有無結論則由法院裁判。

不同於勞動局行政調解,勞動事件法調解係屬「訴訟調解」,由含法官在內共三位委員提出和解方案。循勞動事件法之調解,約80%至85%爭議都獲得解決,由三位委員提出和解方案,若勞資雙方未在時間內提出異議,就會成立。(本文由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蘇衍維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