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日 星期日

年資30年面臨資方要求退休,怎麼辦?

一、心理準備:
(1) 勞基法是法定解僱主義,也就是沒有法律上規定的理由,不能終止勞動契約。如果會員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退休要件,例如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得自請退休。請注意「自請」之意,係勞工權利,要不要退休自己決定。
(2) 強制退休,係同法第54條規定,年滿65歲者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3)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違反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近日就有日航臺灣分公司裁員以年齡(年資)選擇,遭罰60萬元的案例。


二、如資方要求退休時:
(1) 請其告知要求退休之法律上理由,如係因年資30年,則其僅能勸退,是否退休決定權仍在自己。
(2) 因拒絕退休,而受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如為本會會員請向本會申訴處理。


三、長期合理方式:
縱使資方僅為勸退,本會亦多次在總公司勞資會議建議應有優惠辦法配套,增加選擇意願,但目前各單位做法不同,仍無制度化。


四、增加法律知識:
為促進本會與會員善用法律,本會已發放「輕鬆讀新舊制退休金」、「勞保國保年金輕鬆入門」、「教你讀懂新勞動三法」等勞動權益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