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特休看得到休不到,怎麼辦?



勞動部官員說,特休假的「年資」不是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計算,而是以勞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例如某勞工在今年12月1日到職,則他在明年6月1日起當天就享有3天特休假;若明年11月30日時他的3天特休假未休完,僱主須當天折算3天日薪發給。明年12月1日起因年資已滿1年,當天起又可獲7天特休假,以此類推。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大同公司目前採取周年制)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隨著此次勞基法於107.1.10三讀通過,大家多數聚焦討論到的是新增的第32-1條「加班費換補休」的部分,其實幾條三讀通過的條文也都該被重視。這幾天有些問題陸續產生,在此,僅先就勞基法修正第38條,有關特休可以遞延的部分,一些朋友所提到的進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
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部強調,若僱主未依法給勞工特休假,或到期特休假未折薪等,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勞工若權益受損,可撥24小時專線1955向勞動部檢舉或向本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