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工資債權優先受償 今闖關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邱莞仁、徐筱嵐/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7)日將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案」,擬將工資債權清償順位優於抵押權,工商協進會、全國工業總會、全國商業總會昨(26)日聯合聲明,若修法通過,將衝擊銀行對企業融資意願及授信額度。
 
太子汽車因長期積欠員工薪水,多次協商始終無法解決,立委提出勞基法第28條修正案,希望將工資債權清償列為第一順位,以保障勞工權益。依現行法令,抵押權優於工資債權,以聯福製衣廠為例,勞工只能看著銀行拿走4億多元的法拍金,雇主積欠員工的薪資無疾而終。
 
修正案由立委翁金珠等人提出。立委潘孟安說,現行勞基法第28條雖規定,雇主積欠六個月內工資,有優先受清償權利,但依民法、稅捐稽徵法等規定,抵押權和動產質權順位優於工資債權,導致許多勞工失業後討不回薪資。

圖/經濟日報提供

立委指出,勞僱雙方所衍生的勞動契約優先於抵押權,早在海運界行之多年,主張修改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以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民國71年制定勞基法時,考量將影響企業融資,最後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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