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本會去函勞委會略以:「雇主泛指休息若干時間,而無約定明確之休息時段,是否違法?」。
勞委會去函台北市政府略以:「大同工會函詢並陳雇主涉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請查明妥處逕復」。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函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略以:「有關大同工會函詢工時、休息時間及加班時數計算疑義1案,請貴公司於100年3月30日前查明妥處並回復,逾期未回復,本局將優先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4月1日
4月1日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回覆本會略以:「大同綜合訊電公司回函該公司營業性質屬銷售通路,有別於一般行業,休息時間實無法明確規範,採彈性工時由同仁及單位主管視來客彈性調整。另按勞基法規定,如雇主有使勞工實際出勤牴觸勞基法規定之事實,即有違法之嫌」。
本會去函勞委會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略以:「休息時間雇主無事先排定明確始止時段是否違法?請明示」。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回覆本會略以:「若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而未給予休息時間者,則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之虞」。
本會林理事長及白顧問拜會勞委會勞動條件處洽詢相關疑義。
勞委會去函台北市政府略以:「依貴府勞工局查復略悉,該公司殆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之情事,爰請即就該公司於貴轄之各分支機構,有關工時、休息時間及延時工資給付等事項是否確符相關規定,依法詳予查察,以符法制」。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回覆勞委會略以:「本局將就本市所轄之該公司門市派員實施檢查,以釐清事實。因該公司前線區站廣及全國2百餘店,建請貴會就其他各縣市依權責實施勞動檢查,以維護勞工權益。」
本會去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略以:「請於檢查時告知本會到場」。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回覆本會略以:「本案本處尚持續檢查中」。
大同綜合訊電公司以連絡單公告前線區站出勤作息辦法,略以:「自100年6月1日起:一、.每週工作6日,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外加每日依班別有2個固定時段各1小時之休息時間,2週工時84小時,每7天休假1天為原則。二、每日延長之工時1~2小時,於翌日(週假日順延一天)提前1~2小時下班。三、3人(含)以下站,彈性調整營業時間11:00-21:00」。
本會去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略以:「本會迄今未得知其查處結果」。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回覆本會略以:「查該公司已於100年6月1日起明確排定各班表人員之休息時間,並公告要求各地區主管確實督導遵守。另查該公司有使勞工自100年4月份延長工時未給付加班費,本府業於100年7月5日裁處在案」。
本會去函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略以:「應確實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之規定及補給加班費。事業單位拒絕改善建議時,本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