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處理訊電工時經過第3篇如下:
2012
0105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函覆本會,檢查結果發現訊電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0109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函覆本會,檢查結果發現訊電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0110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函覆本會,檢查結果發現訊電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0119
本會去函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略以:「第3次請改善,應確實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工資之規定及補給加班費,並請於101215日前回覆改善情形,逾期本會不得已將續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0202
台中市勞動檢查處、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函覆本會,檢查結果發現訊電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0204
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函覆本會,檢查結果發現訊電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0213
大同綜合訊電公司回覆本會略以:「已輔導,再強調確實遵守出勤規定,以符法令,如再經檢查機構檢查違反,罰鍰將由被檢查單位獎金中支付」。

0215
本會去函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略以:「第4次請改善,除確實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之規定外,請補給加班費,並請於101222日前回覆改善情形,逾期本會不得已將續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0220
大同綜合訊電公司回覆本會略以:「前線區站業務性質不同於廠區,其薪資總額業績獎金占大部分,且已行之有年,往後依法依規定出勤」。

0223
本會發函各地方主關機關略以:「訊電公司回函皆迴避本會請補給加班費,顯然再次峻拒改善。本會懇請貴主管機關依法核裁罰鍰,並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第79條規定限期令其補給加班費及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以維法律尊嚴及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