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大法官釋憲 大同翻案失敗須補稅5.3億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彩色電視機貨物稅案四年前敗訴定讞,須補稅、罰款五億三千多萬元。大同寄望大法官,但翻案失敗;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六九八號解釋,宣告貨物稅相關規定及財政部函令未違憲。

解釋指出,立法者選擇對彩色電視機課貨物稅,未對其他具有彩色收視功能的電器產品課徵,是考量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原因,未違背憲法平等原則。

但大法官也認為,彩色電視機產品日新月異,財政部應考量貨物稅性質,及消費者對單一或組合產品主要功能認知,訂定更明確的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讓廠商遵循。

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的貨物稅率為百分之十三,許多公司為避開貨物稅,將彩色電視機的顯示器和電視調諧器分別販賣。

大同公司於二○○三年在台北市北投廠生產電漿、液晶顯示器與電視調諧器,銷售至大潤發公司。台北市國稅局依財政部函令認為,大同公司將顯示器和電視調諧器一起出廠,產品已屬彩色電視機,應徵貨物稅,核定大同應補稅四千八百廿萬元,並處十倍罰鍰,共五億三千多萬元。

大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主張對彩色電視機課貨物稅,及財政部相關函示,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憲法平等原則,但大法官認為不違憲。

【記者黃郁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公關經理何明芳昨天說,大同從民國九十八年起,已陸續繳納稅款,不過稅務單位對彩色電視機定義不一致,令廠商無所適從。

大同指出,具備彩色電視機功能的電子產品不計其數,如顯示器搭配數位機上盒、顯示器搭配中華電信MOD、電腦搭配電視卡等,而貨物稅條例中,只認定顯示器搭配數位機上盒為彩色電視機造成廠商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