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大同工會處理續勤獎公司片面降低給付金額經過第2篇

2011
1.11/29  本會發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略以:「有關本會會員申訴,續勤獎給付金額降低1事,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及違反同法第22條規定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本會申請貴處實施檢查」。
2.11/30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發函大同公司略以:「工會來函所述貴公司所降低之續勤獎金若係屬因工作所獲得經常性報酬之『工資』,則此降低涉及勞動條件不利益之變更,應與勞方協商,不得逕自為之,以維勞資和諧」。
3.12/13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回函本會略以:「本案本處於100125日及7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有關續勤獎金究係屬工資因勞資雙方各執一詞,事涉爭議,建請洽本府勞工局申請調解,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上述爭議」。
4.12/15  本會發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略以:「本會申請貴局勞動檢查處實施檢查,其檢查結論,本會尚難甘服,陳請貴局核覆,以維勞工權益
5.12/28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發函大同公司略以:「考量續勤獎金係依工作規則於員工年資5年或其整倍數之時間所發放之給予,另獎金調降為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動,建請貴公司就續勤獎金調整與勞方再行協商或依往例金額發放為宜,以弭勞資糾紛並保障勞工權益」。
   2012
6.01/30  本會敦請台北市梁文傑議員協助,約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局長當面陳情。
7.02/08  梁文傑議員及本會代表就本案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局長會談。
8.02/09  本會就本案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9.03/08  本案於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為「資方應依96年至99年之續勤獎發放標準,補發100年續勤獎之差額」,調解結果:勞方本會理事長簽字,資方代理人不簽字,調解不成立。
10.03/09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局長親臨本會,就本案等勞資爭議進行座談,建議最佳解決方式為找到受損當事人提出訴訟,勞工局將提供權益基金協助相關訴訟費用。。
11.04/27 經密切尋找受損當事人,其皆有苦衷,難以出面提出訴訟。即使如此,本會仍不放棄,將續尋找其他可能解決之方式,務求給會員有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