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處理訊電工時經過第4篇

2012
0302
彰化縣政府函覆本會副本略以:「有關貴公司彰化分公司未依規定加給勞工延時工資一案,請給付,如未給付,將依勞基法規定處分。」
0303
基隆市政府函覆本會略以:「該公司本府依行政罰法第42條通知陳訴意見,如違法事證明確,將依法裁處。」
0305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覆本會略以:「經查該違法事實業經本局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裁處在案,另本局已將該公司列管在案,將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如經查獲仍有相同違法情事未改善者,將依法從重裁處。」
0308
宜蘭縣政府函覆本會略以:「其違反勞動基準法屬實,業經裁罰在案。」
0308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覆本會略以:「查貴公司前經本府裁處在案,並將公布貴事業單位名稱。倘貴公司後續仍未改善,本局將依法裁罰。」
0319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函覆本會略以:「業經本市勞動檢查處實施檢查,本府已依規裁處。」
0319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覆本會副本略以:「倘貴公司日後仍有相同違法情事未改善者,本局將依法加重處分,以保障勞工權益。」
0411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函覆本會副本略以:「有關貴公司桃園分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乙案,本府開立裁處書在案。」
0411
台南市政府函覆本會副本略以:「貴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業經裁處在案。」
0416
本會去函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略以:「建請改善,貴公司之台北倉及蘭陽、花蓮、竹苗、台中、雲嘉、台南、岡山、屏東各分倉,應確實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之規定及補給加班費,並請於101430日前改善示覆。事業單位拒絕改善建議時,本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0424
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發出通告,要求單位主管、地區輔導確實依同仁出勤值班表,執行同仁出勤作業,提醒同仁準時上下班,並作成紀錄,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