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勞委會:勞工若必須上班 雇主應加給工資

【中廣新聞/董媛瑜】 大雨來襲,各縣市陸續傳出災情,部分地區宣布停班停課。勞委會表示,因為天災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的話,勞工如果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必須上班的話,雇主應該加給工資。如果在政府臨時宣布停止上班前已經到班的勞工,雇主應該按時數照給工資。

     部分地區因為瞬間雨勢傳出災情,政府臨時宣布停班或停課。勞委會表示,如果勞工在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前就已經在上班的話,雇主必須就上班的時數發給工資;如果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勞工仍然必須繼續上班,雇主應該隊出勤的勞工加給工資。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黃維琛:『如果宣布停班停課,可是還需要這個勞工上班的話,勞資雙方必須要事先協調,譬如醫院或有些需要二十四小時輪班的場所,勞資雙方要做事先約定,對於出勤的勞工,希望雇主斟酌加給工資。』

     勞委會提醒雇主和勞工,勞工的居住地、工作地或工作往來路途所經過的地區如果被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勞工不出勤,不得被視為缺勤或扣全勤獎金,雇主也不能要求勞工補上班。停課不停班的地區,勞工如果須要請家庭照顧假,按規定,併入事假計算,是否給薪則依照勞資事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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