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勞契法》無薪假擬變有薪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勞委會近日擬翻修立法七十七年未實施的「木乃伊法案」《勞動契約法》,明訂僱主面臨類似金融海嘯的營運風險而無法讓勞工到班工作時,薪水要照付,無薪假變有薪假,另也放寬企業以定期契約聘人的限制。勞團肯定部分修法方向,但憂心法案夾帶鬆綁定期契約,對勞工更不利。

我國《勞動契約法》一九三六年立法通過,之後遭遇西安事變、國共內戰,因而從未公告實施;政府遷台後訂《勞基法》等法取代。去年有立委批《勞動契約法》是七十多年未實施的「木乃伊法案」,但勞委會考量仍時有法官在判決書援引條文精神,決定不廢法令、大幅翻修讓它復活,草案最快年底送行政院。

禁討懲罰性違約金
勞委會說,新法將納入多種近年新的勞動契約爭議,包括過去官方曾認為景氣因素「不可歸責勞僱雙方」所以無薪假期間僱主不用給薪,未來一律認定企業因市場銷售等營運風險停工時,僱主仍有給薪義務,不能放無薪假,除非勞僱另有明確約定才不在此限。
科技業、航空業常訂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新法中也明訂僱主需確實提供專業培訓才可訂定,且賠償也僅限賠培訓費,禁索討懲罰性違約金。法令也規定僱主調動勞工需考量家庭因素,不能違背勞工意願要勞工買產品,資遣勞工也訂出「最後手段原則」,須先提供勞工其他職缺安置或訓練,真的不能勝任工作才可解僱。

「不就逼企業外移」
不願具名的科技業主管說,提高無薪假實施難度,逼企業在景氣不好直接資遣,若連解僱都困難重重,「不就是逼企業外移」;科技業員工呂家融認為,僱主要求放無薪假,勞工為保工作得忍氣吞聲,修法也無法真正保障,「應直接限制僱主不得放無薪假」。商總理事長張平沼表示,不反對修法,但政府應花更多心力提振經濟,不要只在枝微末節的法規細節打轉。

新法鬆綁定期契約
但新法也鬆綁定期契約使用,未來包括特定期間工作、周年慶等暫時需求,都可用定期契約聘人,約滿後勞工沒資遣費可領。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說,新法把無薪假、懲罰性違約金等常見爭議明確化對勞工有利,但鬆綁定期契約使用,恐讓勞工工作更不穩定。

《勞動契約法》修法資訊
修法背景:1936年立法後從未實施,去年遭批「木乃伊法案」,勞委會啟動修法
時程:年底送行政院,最快明年完成立法
諮詢管道:0800-085-151
新增重點: 
.僱主因市場銷售等營運風險而停工,僱主仍應給薪,除非勞僱雙方另有約定
.禁訂懲罰性違約金;有提供培訓者才可訂最低服務年限,且僅限賠培訓費
.調動員工不能對勞工個人或家庭造成不利
.資遣增訂「最後手段原則」,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經訓練仍不能勝任才可資遣
.工作時間外允許兼職,有損原工作才可禁止
.僱主不得違背個人意願要求勞工購買產品
.僱主不得要勞工墊支工作所需費用
註:表列為修法方向,法案須經立院三讀通過後才實施
資料來源:勞委會、《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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