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依本會章程第10條規定,會員有按時繳納會費,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之義務。其會費繳納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會費分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其制定調整係依法令、本會章程規定。
第3條
依本會慣例,優免入會費。
第4條
100年4月30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前入會之會員,依本會及勞資間慣例,委託雇主自其工資中代扣會費。
第5條
採自行繳納會費者,其繳納方式如下:
1. 參加本會期間並無欠費。如有積欠會費時,應先繳清。
2. 1次繳納1年之會費。如依本會章程第8條規定出會(離職)或視同出會(擔任副廠長、副處長以上主管,人事、稽核主管及安勤人員)時,逾繳之會費應予退還。
原由雇主代扣會費者,於填寫自行繳納會費聲明書,且符合前項規定時,將由本會通知雇主停止代扣會費。
第6條
會員補繳會費之金額,於超過該期間五一紀念品金額時,得不領取五一紀念品扣除其金額,且得於補繳日起3個月內,申請補領該期間事實發生之本會會員補助,不受本會會員補助辦法於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之拘束。
第7條
會員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其會員資格期間,得暫停繳納會費,於恢復工作時補繳。
第8條
會員留職停薪專職辦理本會會務,其會費仍應繳交。
第9條
會員被除名後,如有欠費,應一律繳清。
第10條
100年5月1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後入會之會員,得填寫參加本會意願書後,委託雇主自其工資中代扣會費。
第11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