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非核心員工 免簽競業條款

2015-05-27 00:26:09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勞動部將推動「勞動契約法」立法,研議將勞資契約中試用期、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條款、調動原則等納入規範,保障勞工權益。

目前《勞基法》中的勞動契約專章,主要是規範勞動契約中止時相關規定,並未進一步明確化勞動契約中關於試用期、最低服務年限、禁止競業、調動等;勞動部推動《勞動契約法》立法,各行各業簽定勞動契約都將受此約束,不再由雇主說了算。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就業型態日趨多元,新興勞動契約所引發爭議增加,將檢討現行勞動法令不足之處。

勞動部已初步草擬勞動契約法草案,近日將邀勞資雙方團體、學者專家進一步研商。

各業普遍運用競業禁止條款,官員進一步指出,將檢討運用競業禁止條款合理有效性。例如,要求簽競業禁止條款不能過於浮濫,簽定對象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若非該公司業務核心人員,不得要求簽定此條款。

此外,員工離職後,雇主限制員工到敵對公司任職的範圍、區域必須合理,不是任由雇主說了算。同時,亦應給予受限制員工合理補償,例如,要求離職員工兩年內不得到敵對公司任職,這兩年內應給予該名員工薪資補償。

至於最低服務年限,官員解釋,目前職場上有些公司因培訓人才,會要求員工要簽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員工必須任職期滿才可離職,若違約,要求員工要付罰金。

官員表示,將規範最低服務年限,不能訂太長。

規範到多細 還有得吵

勞動部研擬勞動契約法制化,將賦予勞動契約法律地位。

同時,考慮給予罰則,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與約束力。政大勞工所教授成之約表示,各行各業情況不一,究竟要規範到多細,才能讓各界接受,恐怕勞資雙方還要爭吵一翻。

事實上早在1936年國民政府就公布《勞動契約法》,適逢西安事變及對日抗戰,因此未明令施行。之後為兼顧社會安定及勞工權益,政府在1984年發布實施《勞基法》,並開始著手研修《勞動契約法》工作。但因勞動契約法涉及內容較龐雜,決定暫緩送出修正草案。

隨著勞動型態多元化,勞資勞動契約爭議愈形增加,2011年行政院亦決定重新修正,以完整勞資權利義務,但爭議仍不小。

因為《勞動契約法》立法牛步化,造成勞資出現契約歧見或紛爭,只能訴諸法院,法官只能依判例判決,沒有適用法條可依循。

成之約表示,《勞動契約法》主要針對目前勞資爭議較多的現象與問題,希望能夠訂出規範,讓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明確化,也會有所約束,在簽訂契約訂定能有所遵循。

他舉競業禁止條款為例,若能有明確規範,就能扼止目前業界浮濫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