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禁跳槽同行 擬多給半薪

【蘋果日報 唐鎮宇、楊喻斐、高佳菁╱台北報導】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勞工為求飯碗常無奈接受。為此,勞動部擬修《勞動契約法》,未來若僱主要在契約中訂此條款,勞工在職時須每月加發薪水的至少一半作為獎金,草案最快明年送審。對此,勞工樂觀其成認為有助職涯發展,學者則憂企業會找方法規避。

我國《勞動契約法》1936年立法後從未公告實施,1985年訂《勞基法》取代。但因勞動契約爭議多,勞動部近日擬重新翻修《勞動契約法》,且為保障勞工,規定若要簽「競業禁止條款」,僱主須加給至少5成薪資的獎金或津貼。

此外,若僱主因訓練成本考量,要求勞工須綁約時,契約最長不能超過2年;若途中勞工離職解約,賠償金須以實際訓練成本計算,且須隨勞工任職時間遞減,不能約定高額懲罰性違約金。

競業條款須補償
勞動部官員說,《勞動契約法》草案仍在徵求勞僱意見,最快在《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後推動。依時程推估,草案最快明年送政院審議,上路時間未定。

國內航空和科技業較常訂競業禁止和違約金條款,但因法無明訂,遇爭議時法院見解不一。台北地院前年曾判決,有華航機師因勞動契約明訂20年內不准離職、離職2年內不得跳槽,跳槽機師遭判賠300多萬元。

華航:依法辦理
但也有科技大廠經理跳槽,遭資方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由索賠168萬元,地院法官認為條款「顯失公平」判勞工免賠。

華航昨說,該公司現無與機師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不過會訂定合約年限;若政府修法會依法辦理。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說,僅部分職等以上員工才需簽禁止競業條款,基層員工不需簽訂。宏達電則指,為保護智慧財產與營業機密,所有員工皆需簽競業禁止條款。

學者憂僱主規避
科技業員工黃小姐說,公司有競業禁止條款,每月也給競業獎金,但僅給3600元,「剝奪自由卻給這麼少錢不合理。」航空業員工李小姐說,空服員無競業禁止,但有最低服務年限,數十萬元賠償金太高不合理,應規範。

勞動法學者、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說,勞動部修法內容能嚇阻惡質僱主,但應思考因應未來僱主可能會出現的規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