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生理假併病假請滿 仍可請無薪生理假

2015-09-08 14:39:15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動部發布函釋,明定女性受僱者年度內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都請滿,若仍有生理假需求,每月仍可請一天,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且不得影響全勤,今天起生效。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勞工每月可請生理假一天,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三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定,勞工每年有30天病假,薪資減半,也就是說,女性勞工每年生理假加計併入病假,可請33天,雇主應給半薪。

勞動部接獲很多勞工詢問,若病假連同併入生理假33天請滿後,每月仍有生理假需求,每月得否再請生理假一日?雇主應如何給薪?

為了釐清勞雇雙方疑義,勞動部公布最新函釋令,明定若生理假併入病假達到上限,勞工仍有生理假需求,每月仍可請一天, 雇主應給假,可不給薪。

舉例來說,某勞工今年至8月底止,病假已請30日,又1、2、3月每月各請1日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已屆請假日數上限,若該勞工於9月至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每月得請一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