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勞工工作調動 不能減薪

2015-11-16 14:51:38 聯合晚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天中午初審通過立委江惠貞等人提案增列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訂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且一定要有合理補償;另勞工於不可歸責事由,可不負最低服務年限的違約責任。此外,也增訂雇主調動勞工五大原則,包括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不利處分,亦即不能減薪等。

勞動部長陳雄文也對此修法表達支持,他說,競業條款及雇主調動五原則,過去都是用行政命令解釋,勞基法明定後,會更有力量。

初審通過的雇主調動五原則如下: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為了防範企業間挖角競爭,企業常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藉此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前往其他企業任職,在高科技業尤其盛行。但因也常有企業濫用,勞動部上月才發布競業禁止條款指導原則,規範企業不得無限上綱,限制就業區域必須以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限制就業職務應具體明確,以與事業位相同或類似具競爭關係為限;但因只是行政命令不具法律效力,只能做為法院判決依據,勞基法將其中競業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入法,法律效力更高。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勞基法修法立委提案。林淑芬要求,「禁止就業期間最長二年,期間須提供不得低於平均月薪50%作為補償金」都應入法,否則此次修法只做了半套,因此最後增列雇主應在競業禁止期間提供合理補償,且不得以工作期間受領之給付做補償。

陳雄文表示,後續會依照不同行業,擬訂該給予多少比例金額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