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勞動節遇週日 勞工可補假

2016-04-18 11:46 中央社 台北18日電
  今年51勞動節遇到星期日,勞動部今天表示勞工當天如果上班,雇主必須給加班費,如果當天休假,雇主也必須補一天假給勞工,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依照勞基法,如果國定假日碰到工作日當天就必須放假,如果遇到假日則是需要補假。

  但如果勞工當天必需要輪班,不能放假,雇主就必須和勞工協調,是給一天的加班費或是補休假,而補休假的時間則是由勞資雙方協調即可。

  黃維琛舉例,像今年的5月1日遇到星期天,勞工如果當天放假,還可以額外跟雇主要求一天補休假。如果勞工是輪班的,則是可以要求當天放假,或是選擇要雇主給加班費或補休。

  相關規定只要適用勞基法的員工都適用,如果雇主不願意給補休或加班費,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到30萬元罰鍰。

  黃維琛表示,勞工如果遇到雇主不願意補假或給加班費,可以向勞動部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