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 星期一

加班未先申請 法院:仍算加班

2017年06月12日 04:10   邱琮皓/台北報導

勞工意識抬頭、政府加強施行勞動檢查,不少公司設置加班申請機制作為因應,員工在延長工時提供勞務前,必須要先申請、否則不計入加班;但近期有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就算公司設有加班申請機制,但勞工可能因為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等,有加班事實也不能申請加班,所以就算勞工沒有事先申請、事後補單,加班仍要回到「有無提供勞務、有無工作事實」為主,判定雇主敗訴。

知名科技大廠在2015年遭台北市勞動局勞檢,勞檢員發現,有數名員工的出勤紀錄顯示單日工時超過12小時,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但公司認為,在每一位新進人員訓練說明會中,已經強調必須按照加班申請制度來申請加班,特別是因為公司內設有咖啡廳、游泳池、健身房,內部餐廳也有晚餐補助,員工可以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即便非正常工作時間在工作場域,也不一定是在提供勞務。

但勞檢人員與員工個別訪談後發現,就算員工在延長工時實際在工作,但主管會宣稱是「彈性工時管理」,也因為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等,指導員工只有周六上班才可申請補休、不可以申請加班費,所以當電腦系統在下午6點會跳出詢問是否要加班的視窗時,員工只能按「無需延長工時」,明顯有加班事實但不能申請加班。

高等行政法院採納勞動局意見,認為雇主無法證明員工在延長工時的時間內未提供勞務,所以判雇主敗訴、維持勞動局裁罰。

另外,新竹某科技大廠也有類似案例,但雇主提出員工以識別證通往其他樓層的紀錄,證明員工在下班後不在負責的機台區域,也調閱場內照片,證明員工在約定工時以外,雖然在公司,但可能是在餐廳、健身器材等樓層,所以法院認為,員工雖然在正常工作時間後仍留在工作場所,但難以認定在執行雇主的任務,所以認定勞工處敗訴。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