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3日 星期四

勞動部重申 特休假未休工資須計入平均工資

2017年07月12日18:43 自由時報

勞動部今天發函重申,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僱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說明,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勞工沒有排定的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僱主發給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僱雙方協議決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還沒有休完特別休假,僱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為是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舉例,勞僱雙方約定以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假設勞工甲於今年1月領取去年度未休特別休假10天工資,今年度特別休假15天,其中今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於今年4月1日終止勞動契約時,計有13天特別休假未休,則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為去年10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未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期日或期間,如病假等)。

勞工甲今年1月取得的去年度10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由勞僱雙方協議決定有多少數額,計入去年10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期間。因今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故僱主依法應加倍發給2天特別休假工資,應全數計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今年契約終止時領取13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表示,僱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已發布通函重申相關規定,各項勞工權益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諮詢。(生活中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