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1日 星期六

大同股東護權益,要求召開股臨會




2018/03/31 08:08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大同 (2371) 董事會推翻去年股東常會「不通過資金募集案」決議,執意辦理現金增資,遭控嚴重影響其他股東的權益,大同股東欣同投顧、新大同投顧、鄭佳佳今(31)日將向商業司請求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將現增案交付表決,並全面改選董事、獨董。

 欣同投顧、新大同投顧、鄭佳佳於今年314日,以持有大同股票1年以上且超過3%門檻的理由,發函大同公司要求董事會召集股臨會遭否決;3人依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向商業司申請准許自行召集臨股會,表示要藉此讓反對現增案的大同股東有依法維護股東權益的機會!

 申請書指出,大同董事會於去年1221日決議辦理現增,股東權益將被稀釋超過25%;依公司法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要旨,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不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大同的小股東表示,去年511日大同股東常會決議「不通過」董事會所提資金募集案(方式包括私募、現金增資),今年322日重大訊息卻聲稱去年現金增資案普通決議通過,顯然公司治理有重大瑕疵。

 小股東指控,大同全體董事、獨立董事持股僅7.6%,但卻推翻去年股東常會的決議,做出現增決議,影響其他92.4%股東的重大權益,欠缺正當性、合理性。

 至於改選全體董事及獨董,是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落實公司治理。申請理由指出,如果全體董事、獨董違反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直不改善,當然可以由股東會決議是否全面改選。

 此外,大同原董事長林蔚山因通達案被判刑判賠,全體董事、獨董至今未提出任何訴訟也未保全債權;且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實質負責人因違反誠信之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退件條款,不應辦理現增,全體董事、獨董嚴重失職。(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方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