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立院通過《勞動事件法》 勞工司法權益再邁進

蘋果日報 林惟崧/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2018/11/09 17:16

為保障勞工權利,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回應各界對勞動事件訂立特別訴訟程序的要求。新法實施後,勞工面臨訴訟可就近選擇工作地的法院起訴,透過法院調解、審判程序,與聲請保全程序的釋明義務,降低訴訟對勞工生計的影響,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資方就相關文書資料負舉證責任,讓勞資訴訟更加公平。

《勞動事件法》明確建立一套有別於其他民事案件的勞動事件調解制度,新法明定,法院管轄權部分,勞工有充分選擇權,可選擇勞務提供地或公司所在地,乃至於任何分公司所在地都可以;若勞工是原告,其裁判費最高可減免三分之二,大幅降低負擔。新法也規定,調解組成除由勞資雙方組成外,在舉證責任中,資方就相關文書資料負舉證責任。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過去勞工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而卻步,但依新法規定,法院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一次的調解日期,且原則上要在起訴後6個月內審理終結;此外,各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勞動調解委員會並加入勞資事務專家與法官共同進行調解,盼未來勞動事件爭議事件之解決,兼顧專業與迅速,讓人民有感,信賴司法。

台灣勞工陣線今也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這是勞動司法人權的指標性突破,對於勞工未來在遭遇勞資爭議時,可以更有機會接近司法正義。台灣勞工陣線也肯定此次修法,稱讚為立法院朝野合作的典範,共同為勞工的司法人權而努力。(林惟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