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5日 星期四

勞工於育嬰留停後復職 雇主禁說NO

自立晚報 2018年11月15日 上午10:55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育嬰留停後申請復職是勞工的法定權益,雇主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是不能拒絕的,否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的罰鍰。

日前新北市勞工局接獲民眾申訴,1名在科技公司工作的小君(化名)為了親自照顧小孩而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期滿前向公司詢問復職事宜,公司卻以「現階段人力編制額滿,已無其他職缺可安排」為理由,拒絕小君的復職申請,小君迫於無奈下只能接受資遣,並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經過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公司違法事實明確,遭處6萬元的罰鍰。

勞工局表示,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除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事由外,雇主應使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的勞工恢復原有工作。目前勞保局每月都會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勞工名單送交各縣市政府,由各地勞政主管機關以電話關懷勞工復職情形。以新北市為例,經過勞工局電話關懷後,如有發現雇主未使勞工恢復原有工作,將會發動勞動檢查,以釐清雇主拒絕勞工復職原因是否符合法定事由,此時若雇主無法提出證明,勞工局將會依法追究雇主的違法責任,只要認定成立,雇主恐將面臨2至30萬元的罰鍰。(自立晚報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