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 星期六

法院首例見解 「工會不能隨便退」

2018-12-29 12:59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不用民法引用工會法 勞團:一大進步


台灣最高法院首次援引較嚴謹的工會法處理會員退會,駁回高等法院以退出工會屬於民法自由退社精神,判決大同四個廠場工會勝訴判決。雖然最高法院只是發回更審,勞團認為最高等法院花了兩年多時間深思熟慮,廢棄過去僅用民法自由退社原則看待工會組織,對自主工會是得來不易的一大勝利。

勞陣表示,此案源自2011年勞動三法修法後,工會進入複數工會時代,亦即會員可參加同一公司不同廠場工會,讓資方有介入工會運作空間。大同集團在2011年陸續新成立四個廠場與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導致原本成立快60年的第一個工會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簡稱自主工會)的1000餘名會員,以授權給新成立四個工會幹部方式集體退會,授權四個新的工會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之訴。也就是說,會員已集體退會到新工會。

勞陣說,此案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勝訴,亦即法院認為會員既已提出聲明退會,依民法自由退社原則,應屬完成退會程序。自主工會不服,提出上訴。全案到最高法院經兩年多審理,日前大翻案,最高法院判決理由認為,根據工會法第12條第7款規定,勞工加入工會會員者,出會要件及方法,應依工會章程規定,如聲明脫離要件及方法不符工會章程規定,不具脫離工會效力。

勞陣表示,在此之前,大同公司也同步停止代扣自主工會會員會費,經自主工會以此為資方刻意阻礙工會發展,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動部判決工會勝訴,要求大同公司應繼續代扣會費,資方寧可讓勞動部連續裁罰,也不願恢復代扣會費,試圖瓦解具有自主意識的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大同關係企業工會創會元老、目前是工會顧問的白政憲表示,聲明退會的近2000名會員都非本於自由意志,由於勞動部對大同公司可裁罰到資方代扣會費為止,至少已裁罰上百萬,四個新工會才執意向法院提出會員與自主工會關係不存在之訴。一旦勝訴,確認會員已退出自主工會,大同公司即可不再受罰。

勞陣表示,最高法院見解,是認定工會乃團結保障個別勞工權益特別團體,自然不能以一般人民團體的自由退社原則等同視之。在此台灣工會組織率低迷不振之際,工會會員如對退會要件及方法認為有修改之必要,應透過工會自主民主程序議決,否則當資方支配介入勞工退會時,只依民法自由退社原則,勞工又礙於生計不敢作證,自主工會將很容易被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