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 星期三

慣老闆怕了!明年起勞工打官司有這個靠山

2019-11-05 12:35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勞動事件法明年就要上路,這個被喻為「勞動司法人權最大指標性突破」,到底對勞工有何好處?勞工們不可不知。

台灣每年約有2.5萬件勞資爭議調解案,但由於勞工與資方嚴重不對等,資方有恃無恐在司法訴訟與勞工進行消耗戰,讓勞工知難而退。例如最常見的違法解僱裁員事件,勞工遭到資遣而喪失工作時,面臨經濟收入短缺困境。

如果進入訴訟,漫長的訴訟期間要投入時間、精力,甚至放棄其他工作收入機會,導致多數勞工最後選擇放棄。

據統計,真正進入訴訟案件只有三分之一,其他不是和解就是不了了之;即使是和解,勞工獲得的補償往往是打折再折,被譏為「打折正義」。

勞動事件法突破過去勞資爭議案件對勞利的訴訟地位,減輕勞工在法院遭遇的時間及金錢障礙。

首先,明定各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讓勞資爭議案件能有專業法官受理,更能從勞工角度進行審判,也意味司法院必須培養更多專業勞動法官。

其次,不只是一般欠薪的勞資爭議案件,該法擴大勞動事件範圍,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此外,建教生、技術生、見習生、工會或求職者遇到相關爭議時,也可透過勞動事件法程序。

其他如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爭議,包括職場性騷擾、性侵害和性別歧視,也都適用勞動事件法。據勞動部統計資料,近幾年每年約有300~450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案件。

另一個重大突破是,在訴訟前增加法院調解過程,法官是必要調解人,且與判決同一法官,調解委員會另有勞資專家調解委員共兩人,連同法官共三人。

勞動調解必須在三次內終結,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應在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在三個月內終結為原則。如果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除非是案情繁雜或審理上有必要者,否則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並於六個月內審結,讓雙方當事人可以較為快速地解決爭訟。

調解程序重要性在於,負責此案的法官可預先曉諭結果(即透露判決結果),使得勞資雙方較易在調解階段提接受和解方案。

以往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亦即勞工要配合公司所在地法院,例如很多保全總公司在台北,但在花蓮提供勞務,以往勞工必須花蓮台北兩地跑,未來可以提供勞務地為訴訟法院;即使雇主告勞工,勞工也可選擇到勞務提供地訴訟。

以往勞資爭議案件,勞工最大困難在於證據提供,勞動事件法將舉證責任反轉到雇主身上。依照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舉凡工資名冊、出勤紀錄等,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可要求雇主提供。

有關雇主與勞工工時、加班費等訴訟,鑑於很多雇主巧立名目,以津貼、福利掩蓋工資,更重要的是,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如果勞資雙方是對於「工資」的認定產生爭執,且雇主無法舉出證明來主張該給付為恩惠性給予,就可推定為工資。

至於加班工時認定爭議,以往雇主常會以勞工在打卡前從事個人私事,拒絕給付加班費,但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勞方工時以出勤紀錄記載時間推定,若雇主無法舉出其他反證推翻工時認定,一律以出勤紀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