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處理訊電工時經過第2篇:

2011
1125
本會去函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略以:「應確實遵守勞基法有關工時之規定及補給加
班費。事單位拒絕改善建議時,本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122
大同綜合訊電公司回覆本會略以:「並無發現前項情事,惟是否有個案產生刻正
清查中」。

125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函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略以:「有關貴公司工會(大同公司關
係企業工會)函陳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時間及例假
1案,請於1001213日前查明並函復本局」。

126
本會再去函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略以:「經本會查證後,非為個案,故請貴公司體
恤員工辛勞,並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工資之規定及補給加班費,以維護
本會會員權益」。

1212
大同綜合訊電公司回覆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略以:「洽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產業工會,回覆並無會員反應工時不當情事」。

1214
大同綜合訊電公司回覆本會略以:「再檢視前線出勤班表和上班天數,並無發現
貴會陳訴情事」。

1220
本會去函各勞動檢查機構略以:「本會依法申請貴檢查機構就貴轄該公司大同
3C展售中心、服務站實施檢查」。

1222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回覆本會略以:「若貴會對公司回覆內容尚有異議,建請得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向本局申請調解或依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向本局勞動
檢查處申請實施勞動檢查,以維權益」。

1226
本會白顧問拜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鍾局長洽詢勞動檢查大同綜合訊電公司相關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