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9日 星期四

保障基本生活,維護勞動尊嚴(全國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保障基本生活,維護勞動尊嚴
基本工資應調高至23,151

    基本工資的意義乃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之所需,依據我國已簽署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揭示所有締約國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 (2)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並應在國內落實。
    去(100)年經濟成長率為4.03%;物價指數上漲1.10%;99年製造業勞動生產力上升指數17.24%、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減少12.29%,100年製造業勞動生產力上升指數仍上升3.42%、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上升1.11%,勞動生產力與勞動成本差距越來越大。再從國際比較來看,依據美國勞工局統計,2000年至2009年台灣製造業勞工每小時勞動成本幾乎原地踏步(表二),增加幅度為亞洲四小龍之末,更為統計中各國之末;19992009年勞工每工時產出變動率卻是僅次於韓國(表二),突顯出台灣勞工成本之低廉,基本生活沒有保障,更遑論整體薪資的提升。全產總提出之具體主張如下:
一、主張基本工資應達23,151(時薪127),並明定計算公式
    台灣的基本工資從立法之初即未曾有明確的定義,實施數十年來,一般來說其內涵已經等同於國際勞工組織所稱之最低工資。國際勞工組織規定最低工資的標準至少要讓勞工得以照顧其家庭。因此,我們認為基本工資調整應考量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與扶養人數:
(一)、平均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根據政府統計資料,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如果避免落入工作貧窮,並維持勞動尊嚴,其計算應以此為基礎。
(二)、扶養人口數:從主計處針對家庭狀況的調查,可以看到99年台灣每戶人口數約3.25人,每戶就業人數是1.44人,因此每位勞工的薪資需要扶養2.26。以此原則計算之基本工資水準即為23,151元(時薪127元),如與現行基本工資18,780做比較,則調幅約為23.27%。  10,244×2.2623,151
二、堅決反對月薪與時薪脫鉤
(一)、基本工資尚未調足前,堅決反對時薪月薪脫鉤
    本會堅持基本工資數額應要足以維持勞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水準,作為勞動力蓄積的基礎,因此依最低生活費及須扶養人數計算,目前台灣勞工所需之基本工資,應調至23,151元,時薪為127元,仍遠超過勞委會之前提出的時薪115元。對於勞委會提出月薪與時薪脫鉤的方案,全產總認為,若非基本工資長期以來無法達到勞工最低生活所需的標準,又何來時薪過低的問題?因此在未補足人民對基本生活的需求前,只調整時薪的方案仍遠低於勞工實際上的基本需求。
(二)、基本工資時薪、月薪脫鉤,於法無據
    將基本工資的時薪、月薪脫鉤計算於法無據,依照目前台灣勞工領薪習慣,向來以月薪制為主,時薪與月薪脫鉤計算,反而使時薪與月薪勞工之間產生同工不同酬的後果,原本單獨提高時薪的美意,更可能變相剝削時薪勞工的權益,造成原本建構的制度及習慣產生混亂,使勞工成為雙軌制度下的犧牲者。

三、堅決反對外勞與基本工資脫鉤
    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國,應遵守企業社會責任(CSR)及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定之核心勞動基準,外勞脫鉤將嚴重影響勞動人權、國際形象,世界訂有最低工資的國家,無一允許脫鉤者。香港也於去年51日起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並不得低於該行業薪資中位數之標準;新加坡外勞則在雇主繳付政府高額的人頭稅(就業安定費)後,其工資總成本反較我國更高。除國際規範外,國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亦有規定,雇主給付之工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且在「國民待遇」原則下,外籍勞工與我國勞工生活在同樣的物價水準下,其工資亦應受到同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