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加班補休休不完 須發加班費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為降低成本,不少雇主會把勞工的「加班」或「停休」改成擇日補休,但很多勞工來不及在年度內休完,以致補休假「被吃掉」。勞動部昨宣布,若半年內無法休完加班的補休假,雇主須補發加班費;至於停休的補休假也將研議比照,最快明年下半年上路,約六百七十萬名勞工受惠。

勞動部研議明年推動周休二日,配套之一就是修訂勞基法,勞工來不及休完的加班補休假,強制要求雇主補發加班費。修正草案預計年底出爐。

現行勞基法規定,每天正常工時八小時,正班以外若要勞工加班,須徵得工會同意,每天總工時最多十二小時,且加班時數的前兩小時須加給至少三分之一工資,後兩小時加給三分之二。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劉傳名說,加班時數經勞工同意,可改成補休時數;但很多雇主為省工資,都會與勞工協議補休,要是勞工來不及或沒時間在該年度內休完,加班時數就等於奉送給公司,討不回來。

護理人員就常有休不完補休假的問題。江姓護士說,加班形同家常便飯,但因醫護人力短缺,根本無法讓大家補休,結果是「跨完年,沒休到的補休也歸零」,未來若能補發加班費,「再好不過。」

但有學者擔心,新制會造成雇主「常態性」要勞工補休,變相不發加班費。劉傳名說,加班仍須以加發工資為優先,須經勞工同意才能改成補休,否則違法。

勞工若例假或國定假日停休出勤,依規定雇主應加發一倍工資,但雇主也常要求以補休取代。勞動部原本不打算將休不完的停休補休假也比照補發工資,理由是例假和國定假日就是希望勞工休息,比照後可能反害勞工沒休息、過勞。

但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批評,勞基法不應有兩套標準,停休補休應也一併強制補發工資;薛姓勞工不平指出,「停休難道不算加班、『延長工時』?」勞動部見外界反彈不小,隨後改口表示,休不完的停休補休補發加班費,「也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