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競業條款最長2年 禁業期須給半薪

2015-09-24 14:47:09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動部制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行政指導,預計近期公布實施,企業必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才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且禁止就業期間最長二年,期間須每月提供半薪補償金,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條款無效。

近年企業濫用競業禁止條款的案例時有所聞,前年某大科技公司因公司經理跳槽到同行擔任副總裁,原公司提告求償;法院審理發現,該公司與經理簽的競業條款規定員工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公司登記的項目多達45個營業項目,該經理離職後連去當垃圾車司機都不行,法院認定這是限制工作權,判科技公司敗訴。

競業禁止條款原是為避免營業機密外洩,但業界常過度延伸,藉由鉅額違約金限定員工不得跳槽,影響勞工就業權。由於過去勞動法令並無明文規定,業界濫用情況嚴重,勞動部參考多年來法院判決,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法院及業界援引。

以往競業禁止案例最多爭議在於競業條款對象、限制時間、沒有補償金。上述指引限制雇主簽訂競業條款資格,必須是企業基於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權(如專利)等利益,且員工職務必須是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限制離職後就業期限不得逾二年。

最具殺傷力的是「補償金條款」。指引明訂,競業條款必須訂定補償施措,否則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勞工禁止就業期間,雇主給的補償金不得低於其離職前薪資的半數,可以一次付清或按月給,但不能以在職期間給的任何給付抵充,亦即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獎金等方式折抵補償金。

以高科技業高階主管為例,若年薪500萬元,離職受競業條款限制一年無法就業,原雇主必須付出250萬元代價。

勞動部表示,企業為確保商業利益,確有簽訂競業條款必要,但以往法院只判決競業條款無效,卻不知什麼才是公平合理,勞動部訂定參考原則後,讓業界及法院有遵循原則。